赵运熹律师亲办案例
患者何XX手术中小肠被误切近4米的医疗侵权纠纷圆满解决
来源:赵运熹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8
浏览量:728

(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何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县XX社区。

委托代理人:赵运熹律师

被告:毕节XX医院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XX县

法定代表人:略

联系方式:略

案由:一般医疗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赔偿合计人民币492614元.

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何XX因无明显诱因出现下腹疼痛,呈现持续性隐痛3月,于2010年9月18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被告医务人员检查,原告所患病为卵巢囊肿,遂于2010年9月20日行剖腹探查术,欲对腹部包块进行切除,但被告医务人员切开腹腔后才发现卵巢正常,同时在术中发现原告小肠粘连红肿,被告医务人员遂做小肠切除手术。但术后原告的小肠因被告的手术行为导致出现肠瘘现象,以致原告的腹腔严重感染,经被告医务人员处理后,原告的病情不但无好转,反而愈发加重。被告遂于2010年9月28日安排医务人员紧急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经该院检查,原告患

1、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2、小肠瘘;

3、不完全性肠梗阻;

4、中度贫血;

5、低钾血症;

6、肠切除术后,原告一直住院治疗至2012年7月5日,并于2012年7月6日转至贵州省XX人民医院再次进行治疗,

入院时诊断为:1、肠外瘘;2、肠切除肠吻合术后;3、药物性肝功能损害。

贵州省人民医院采取全麻下行肠粘连松解,回肠部分切除,乙状结肠修补术;腹部瘘口切除术。并于2012年8月14日出院。以上住院期间,被告积极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及每个月3000元的护理费。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医务人员严重违反诊疗行为规范、误诊误治,导致原告的小肠被切除超过4米之长,住院时间也长达2年之久,被告的医疗侵权行为给原告在生理上、心理上均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同时也给原告以后的正常生活埋下了严重的健康隐患。但事后,原被告双方就各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协议。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遂依《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之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XX

年 月 日

(二)关于XX医院医疗过错鉴定的陈述(患者何XX)

尊敬的各位专家:

兹因患方何XX无明显诱因出现下腹疼痛,呈现持续性隐痛3月,于2010年9月18日在院方处住院治疗,经院方医务人员检查患方所患病为卵巢囊肿,遂于2010年9月20日行剖腹探查术,对腹部包块进行切除,但院方医务人员切开腹腔后才发现卵巢正常,同时在术中发现患方小肠粘连红肿,院方医务人员遂做小肠切除手术。但术后患方的小肠因院方在手术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导致肠瘘现象,以致患方的腹腔严重感染,经院方医务人员处理后,患方的病情不但无好转,反而愈发加重。院方遂于2010年9月28日安排医务人员紧急转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经该院诊断为:“1、急性弥漫性腹膜炎;2、小肠瘘;3、不完全性肠梗阻;4、中度贫血;5、低钾血症;6、肠切除术后”,患方一直在该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7月5日,并于2012年7月6日转至贵州省XX人民医院再次进行治疗,入院时诊断为:“1、肠外瘘;2、肠切除肠吻合术后;3、药物性肝功能损害。”贵州省XX人民医院采取全麻下行肠粘连松解,回肠部分切除,乙状结肠修补术;腹部瘘口切除术,并于2012年8月14日出院。以上住院期间,院方支付了患方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及每个月3000元的护理费。患方认为,院方及其医务人员严重违反诊疗行为规范、误诊误治,导致患方的小肠被切除超过4米之长,住院时间也长达2年之久,院方的医疗侵权行为给患方在生理上、心理上均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同时也给患方以后的正常生活埋下了严重的健康隐患。现患方特发表如下意见,供各位医学专家参考并合理采纳:

一、关于院方及其医务人员因存在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和手术常规以及误诊、误治并且存在“先手术、后诊断”的医疗过错问题

患方何XX因无明显诱因出现下腹疼痛,呈现持续性隐痛3月,于2010年9月18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被告医务人员诊断为:“卵巢肿瘤、炎性包块”,遂于2010年9月20日行剖腹探查术 ,对腹部包块进行切除,但被告医务人员在切开患者的腹腔后才发现卵巢是正常的。而院方在此次手术过程中发现患方的小肠有粘连症状,于是院方即行了小肠的切除术。该次手术后,XX县人民医院于2010年9月24日的病理活检报告单载明患方的病理诊断为:“(小肠系膜)结核”。由此不难看出,院方在手术前并未准确诊断出患方病情,且在手术中发现患方病症后,亦在未制定出一整套针对性的手术方案和手术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仓促实施手术。同时,院方在进行手术后才诊断出患者患有“小肠系膜结核”这一手术禁忌症,以致于造成患方最终因病情恶化,肠道被切除4米之长的严重后果。因此,院方的医疗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医疗常规、手术常规和误诊、误治的行为。

二、关于院方因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和手术常规,并且在手术过程中由于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直接导致患方肠外瘘和病情进一步恶化的问题

如本陈述意见第一项中所述,患方2010年9月18日第一次入院,院方诊断为“卵巢肿瘤、炎性包块”后,遂于2010年9月20日行剖腹探查术 ,对腹部包块进行切除,但被告医务人员在切开患者的腹腔后才发现卵巢是正常的,而在该手术过程中院方又诊断为:“小肠系膜脓肿、粘连, 累及肠段30cm……”,遂在该次手术中临时决定并当即实施了小肠切除术。然而,手术过程中,由于院方及其医护人员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才直接导致患方出现了严重的肠外瘘,严重感染腹腔,以致患方的病情严重恶化。

因院方无法控制和治疗患方日益加重的病情,遂于2010年9月28日将患方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经该院诊断为:“1、急性弥漫性腹膜炎;2、小肠瘘;3、不完全性肠梗阻;4、中度贫血;5、低钾血症;6、肠切除术后”,患方一直在该院治疗至2012年7月5日。并于2012年7月6日第二次转至贵州省XX人民医院再次进行治疗。

从以上客观事实可以看出,患方的病兆本是肠粘连、和小肠膜结核,但由于院方在仓促的手术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才直接导致患方出现肠外瘘和病情不断恶化的损害后果。

三、关于院方的严重医疗侵权行为给患方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问题

2012年7月6日,经贵州省XX人民医院再次治疗诊断为:“1、肠外瘘;2、肠切除肠吻合术后;3、药物性肝功能损害”后,贵州省人民医院于2012年7月17日在全麻下行了“肠粘连松解,回肠部分切除,乙状结肠修补术;腹部瘘口切除术”。该次手术后,贵州省XX人民医院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关于患者何XX手术情况说明”载明:“术中探查发现:……局部小肠致密粘连、扭曲,无法精确判断其长度,大致在15cm左右,……(切除肠段大致在20cm左右),……吻合后小肠长度大致在110cm左右。”由此可知,患方的肠道因肠外瘘导致病情不断恶化而被切除达4米多之长。

众所周知的是,正常人的小肠长度为4-6米,是支持生命的重要器官,其主要功能是吸收营养和分泌消化液,如果切掉三分之二,人的生存质量甚至生命的延续将严重受到影响。而本案中,院方XX医院的严重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方的肠道被无辜切除三分之二之多,患方何XX的生存质量问题尚且不说,就连生命的延续也已经被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毋庸多言,这是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应当由院方XX医院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关于院方未能及时发现患方肠瘘导致患者腹腔严重感染,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的问题

根据的院方的2010年9月21日至同月27日的病程记录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2010年9月28日的入院检查情况,患者手术后一直腹胀,并且精神状态越来越疲倦,并于2010年9月25日上午9时腹腔引流管的量突然从平时的250ml增加至1015ml,按照医疗常规,此时院方应当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引流量增加的原因,但是院方延误至2010年9月26日才考虑不排除肠瘘情况,而患者此时的病情已经严重到需要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但是院方一直拖到2010年9月28日才转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进行治疗,而此时患者的腹腔已经全部感染,因此,院方的上述行为明显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应当承担本病例的全部责任。

五、关于院方的误诊、误治行为和在手术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方的严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问题

如前所述,一方面,院方及其医护人员在手术过程中为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是导致患方出现了严重的肠瘘现象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院方实施该小肠切除手术是在欲对患方行卵巢肿瘤、炎性包块的切除手术过程中临时决定并实施的。换言之,院方在未制定出一整套针对性的手术方案和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仓促实施的该手术,院方的这一严重违反手术常规的医疗行为和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患方肠外瘘、病情恶化的重要原因。

因此,院方的严重医疗过错行为与患方严重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院方XX医院应当承担全部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院方XX医院存在严重的误诊行为,尤其是在手术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和手术常规以及延误最佳的治疗时间,直接导致患方肠外瘘和病情不断恶化的损害后果,最终致患方被无辜切除肠道四米之长,从而给患方在生理上、心理上均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院方的医疗水平不但与现行的医疗水平严重不符,而且存在明显的、严重的过错和过失。因此,院方的医疗行为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院方依法应当承担本次医疗侵权纠纷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患方代理律师:赵运熹年 月 日

(三)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于2014年1月5日经XX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在代理律师的建议下,XX县人民法院主持医患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进行调解:由院方承担全部治疗费用20余万元,同时一次性赔偿患方27万元,该案赔偿金额共计47万余元。双方并于当日签订了《调解书》。为此,在代理律师的竭力工作之下,长达近一年之久的医疗侵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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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运熹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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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运熹
  • 执业律所:
    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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